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