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三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