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二十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百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