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提前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