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