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