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