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联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