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不按照规定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

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

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和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