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