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在限制建设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隔声设计或者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

负有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