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