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法报告风险管控措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