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未对产生的污染物采取处理、处置措施,或者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未依法进行处置;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