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