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