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退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法退运的,没收原材料和产品:
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