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