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上述生态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