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节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处五十万元以上… 第一千一百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