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