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