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