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七十三条

第九百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