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六十八条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九百六十八条 本法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愿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签订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的名称和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九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九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