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六十二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