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百五十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九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 第九百五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百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第九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绿色设计、绿色制造、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标准。 第九百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废弃物产生等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百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章 目录 第九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