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由文职干部改任; 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