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