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