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