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