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