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