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