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