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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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