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