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应税噪声产生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