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