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