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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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