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