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计划地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清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