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政策上的照顾,盈利所得不上交,由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