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