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四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