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条 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