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

严格管理和节约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