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二章 保护自然环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护自然环境 第十条 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 开垦荒地、围海围湖造地、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防止破坏生态系统。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