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